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卫生厅(局)、中医药管理局,有关部委卫生局(处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,部直属有关单位: 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,现将我部制定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(试行)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医疗机构基本标准(试行)
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
附件:医疗机构标准[1994]30号文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