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法规
《福州城区院前急救》协议书
发布时间:2007-08-27 09:42 点击数:

为使福州城区开通“120”急救电话后,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院对急危重伤病员能够得到及时、有效地予以抢救。医院应承诺以下责任:

  1、医院要求严格执行《福州城区院前急救方案》,接受省急救中心调度室的急救指挥调度。
  2、急救首诊医院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(专科医院对接受的急救伤病员进行必要现场急救后,认为急救能力与水平不及时,应随即护送到划区的 中心综合急救医院救治)。
  3、三级(二级)医院要保证两辆(一辆)救护车参加“120”急救值班。
  4、救护车必须处于完好状态,保证日间5分钟、夜间10分钟之内出诊。
  5、救护车上的抢救设备、药品及通讯工具等要随时保证完好齐全。
  6、出诊救护车必须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。
  7、对接受的疑难、危重伤病员救治有困难的,应及时请会诊,聘请的会诊医院(科室)应及时派出会诊医师,需要转院的应征得接受医院(科室)同意后派医护人员护送。
  8、医院应建立急诊一、二、三线医师值班制度。要建立急、危、重伤病员急救的“绿色通道”,设立急诊导诊员,确保接诊、检查、治疗等环节畅通无阻。
  9、医院“120”配套直拨电话严格执行专线专用,保证急救通讯畅通无阻。
  10、医院必须做到救护车和急救人员24小时常备不懈,随时出发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。
  11、医院要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,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,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甚至行政处理。

对延误急救出车造成后果的,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。凡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其医院法人代表的责任。

福建省急救中心